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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一起未按评审要求评审的投诉案

    •  2024-08-22
    •  admi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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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基本案情

    2022年7月26日,采购人J委托代理机构T就该单位“仪器设备配置更新项目”(以下称本项目)进行公开招标,采购有关设备。Y公司、Q公司参与投标。2022年8月16日,代理机构T发布中标结果公告,Y公司为中标供应商。2022年8月24日,Q公司对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起质疑。2022年9月2日,Q公司向浙江省财政厅提起投诉。

    关于质疑项1:对于“后附厂家彩页第4页,只提了专属废料回收,并非招标参数提的非微滴内回收”的质疑事项,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的答复为“产品彩页一般只是产品的大致介绍,并不一定会介绍产品的所有技术指标”不准确。产品彩页的内容可以不全或不完整,但不能是错误的。对于此答复,Q公司认为这是在往偏离标书的方向上引导,是一种不负责任的答复。

    关于质疑项2:关于“高效微粒过滤功能”,厂家用“全封闭芯片设计”搪塞,明显是偷换概念。“高效微粒过滤功能”指的是仪器是否有此功能,而非耗材有此功能。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详细说明仪器是否有此功能并提供证据。

    关于质疑项3:“无需额外荧光校正”的回复不成立。厂家仅将5个荧光通道的有关软件截图放到答复文件中,但没有5个荧光通道间相互串扰情况的证明文件,无法证明“无需额外荧光校正”,仅证明了仪器可以做5个荧光通道或无参比通道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实验,明显对于此质疑的回复“答非所问”。

    关于质疑项4:提供的软件截图完全看不清,无法对软件截图进行确认。因此,对提供的验证数据是否能与软件设置相呼应存疑,或者验证数据不是在仪器上完成的。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对“实验验证”环节进行描述并提供清晰的软件截图。

    投诉人Q公司提供了质疑函、质疑答复函、产品宣传图片、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明细表等证据。

    经财政部门调查查明:在投诉处理阶段,浙江省财政厅与中标供应商核实确认,其投标文件未提供“具备产物回收功能(非微滴内回收后的测序验证数据)、无需额外荧光校正通道(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)、微滴体积:可调节仪器生成微滴体积,调节范围为0.5~1nL(需提供液滴大小软件截图或液滴测量数据)”等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据资料,偏离表中未针对“具有高效空气微粒过滤功能”进行响应。

    处理结果

    浙江省财政厅投诉处理决定:投诉人关于采购人J仪器设备配置更新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,投诉事项成立,且影响采购结果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五十六条、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94号)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(二)项规定,决定中标无效,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。

    处理理由

    浙江省财政厅认为:关于投诉人的4个投诉事项。针对该项目中的微滴式数字PCR,招标文件设定了技术条件(略),Y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,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据材料,未响应技术条件“具有高效空气微粒过滤功能”。投诉调查处理阶段,Y公司对此进行了确认。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,Y公司就评分项“产品技术指标的符合性”的评审得分(50分),应予调减7分,其总评审得分应予以相应调整。根据评审报告,Y公司总得分为93.21分、排序第一,且为本项目唯一的中标候选人。W公司总得分为92.11分、排序第二,未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。Y公司总得分调减7分后,不再排序第一,本项目将无合格的中标候选人,采购结果改变。

    (供稿单位:浙江省政府采购联合会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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